高州一家具厂被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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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一家具厂被罚款15万元!

2024-03-22 除尘系统设计

  2022年4月,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高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高州市大井某家具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家具厂使用粉尘沉降室除尘,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随即下达《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家具厂立马停止使用该沉降室除尘,并限期整改。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该家具厂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家具厂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木粉尘,而该企业除尘方式使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此种除尘方式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涉及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之一(第五项、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具有粉尘爆炸的危险。该家具厂使用粉尘沉降室除尘,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相互连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该家具厂违法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

  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具备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企业采用了国家明确禁止的方式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如果不被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完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企业安全发展。